主题:
[投诉]投诉龙岩市新罗区米兰春天量贩(中山西路店)
姓名:
段军丽
电话:
13510645869
地址: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台边路
邮箱:
投诉内容:
? ?被投诉方(龙岩市新罗区米兰春天量贩超巿),地址: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西路5-19号, 电话:2106666、2018年4月6日,本人在被投诉举报单位那购买了上浮山香辣鸡腿1包、单价9.20元,条码693364808712、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5日,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已过保质期2个多月,同批次产品货架还售当时,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规定: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3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沒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为维权特向监管单位投诉举报:1、请依法查处,2、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受理,责令其依法赔偿本人1000元,3、依法给予奖励、依法给予答复。
回复内容:
段军丽女士:   您好!您在我局门户网的来信收悉,经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现反馈如下:   一、被投诉单位基本情况   被投诉单位为“福建省米兰春天量贩有限公司中山路大众分店”,营业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路45号大众影剧中心地下室”,负责人:张健。   二、核查情况   经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投诉人福建省米兰春天量贩有限公司中山路大众分店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07890348807)、《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13508020026301,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件中生产日期为“2017.08.05”的“上浮山香辣鸡腿”,仅发现5包生产日期为“2018.03.01”的“上浮山香辣鸡腿”,查该店2018年04月06日销售票据,“上浮山香辣鸡腿”产品销售了2包,执法人员通过核查该店的电脑入库台账、购进票据、销售台账,未发现该店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08.05”的“上浮山香辣鸡腿”,新罗区局执法人员调查“上浮山香辣鸡腿”的经销(供货)商,该经销商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17.08.05”的“上浮山香辣鸡腿”,但未售往福建省米兰春天量贩有限公司中山路大众分店,同时该店也认为2018年04月06日销售的“上浮山香辣鸡腿”并非您投诉的生产日期为“2017.08.05”的“上浮山香辣鸡腿”。该店提供有入库台账、销售台账、销售票据电脑打印件和购进票据复印件,以及该店、经销(供货)商、生产商资质证照等材料复印件。   三、处置情况   经新罗区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店未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08.05”的“上浮山香辣鸡腿”,该店2018年04月06日销售的“上浮山香辣鸡腿”并非生产日期为2017.08.05的“上浮山香辣鸡腿”,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上浮山香辣鸡腿”的违法行为。   四、反馈情况   新罗区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17日已通过电话向您反馈核查情况,您表示不再要求赔偿,但要求依法查处并诉称有购买该店产品时拍摄的视频,2018年4月18日新罗区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店,该店坚称未购进生产日期为“2017.08.05”的“上浮山香辣鸡腿”,不可能有销售该生产日期的产品。新罗区局执法人员也无法确认该店有销售该生产日期的产品,于2018年4月20日再次电话向您反馈核查情况,您表示不认可,需书面回复。书面反馈情况,新罗区局于2018年4月24日邮寄给您。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参与! (2018-04-25)